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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球星怎么收税(中超球员税收)

作者:admin日期:2022-07-12 15:13:13浏览:92分类:足球动态

怎么那么多人都说中超,中甲球员用了他们纳税人的钱了呢?貌似球员的工资是他们俱乐部发的吧?

完全诚实的说,中国足球是国内花费纳税人钱最少的一个体育项目。

关于“永远忠—橙”的回答里面说到的,

第一,确实是俱乐部发的钱,也确实,很多的俱乐部都是国有企业在赞助,但是国有企业也是企业,他是给国家创造利润的,国企不需要纳税人的钱来维持运营,国企每年还能创造利润支持国家让纳税人少交点钱,所以国企所有的俱乐部的投入不是纳税人的钱,

第二,关于球员入选国家队的花费,国足的所有比赛都是由赞助商赞助来完成的,比如说亚洲杯,国家队的衣服是阿迪达斯提供的,食宿行是亚足联和卡塔尔亚洲杯组委会统一安排的,此外国家队的活动经费还有每次比赛的冠名赞助等等,比如“东风悦达起亚杯中国之队国际足球友谊赛”等等的冠名赞助,以及像转播国家队比赛前必播的燕京啤酒广告,这一块都为国足提供了资金支持,因此可以负责任的说国足比赛的经费100块钱里面只有不到一分钱来自纳税人,

相比之下,有些项目真是靠着政府大量的场地、设备、后勤保障等等大量社会资源投入,堆砌出来形成了所谓51块金牌的“荣耀”,谁能说出51块金牌都是哪51块?

因此退一万步说,足球即使拿了一点纳税人的钱,至少纳税人知道是投到足球里面去了,而那所谓51块金牌的项目呢?纳税人在为一个个自己都不知道名字的项目埋单!所以相比之下给足球的钱还明白一点,而那所谓的奥运经费,呵呵,谁能告诉我中国政府拿出来的实实在在是纳税人钱的2000年奥运会申办经费在申办失败之后剩下来那么多被挪用到哪里去了?怎么后来申办08奥运又要重新拨款?所以不要说足球什么事儿,奥运会才是中国体育最大的耻辱。

另外,对于“ggnepey”的回答,我要纠正你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这么多年也正是这个问题导致中国足球一直上不去!

引用你回答里面的一句话:“而我们国家的足协,众所周知是ZF机构”,这是谁告诉你的?中国足协、亚足联、国际足联的章程中明确规定各国足球协会是民间团体是行业协会的性质!并且国际足联严禁各国政府干涉足协事务!曾经伊拉克政府干涉过伊拉克足协官员的人选,导致伊拉克被国际足联禁赛。至于中国,我们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这样一个耻辱的部门,这个部门的主任才是中国足球真正的掌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足协在对领导层进行选举的时候,大家都会心照不宣的执行这个不成文的规定,选国家体育总局分管足球的副局长为足协主席,选足管中心主任为专职副主席,这么多年了,因为这和伊拉克那边不同的是中国的政府干涉足球事务,虽然是政府的决策,但是总是把程序上伪装成一个民间团体,阳奉阴违中国人最能干了,所以国际足联不能像处罚伊拉克一样处罚中国。

此外,“ggnepey”的回答里面说球场维护是足协出钱,对不起,球场维护是体育场管理方面出钱,这个钱不但不要足协出,甚至也不要俱乐部来打理,即使一个体育场一年没有足球联赛,也至少有全运会城运会省运会市运会单位运会校运会吧,哦还有演唱会,这是中国特色的体育场职能,这个体育场还是要维护,维护费用是体育场管理部门出,而他们的资金来源一般是将场地包出去的场租费,这跟税款不一样,体育场方面有场租费收入了还要给国家缴税呢。

还有你说的球员奖金,不好意思,这个球员奖金肯定是俱乐部出,至于国家队的奖金,女足现在是燕京啤酒赞助负责他们的奖金,男足亚洲杯的时候赢球了亚足联和赞助商也会给奖金,这跟足协一点关系没有,更牵扯不到纳税人,

再来看“ggnepey”说的裁判工资,目前裁判的工资其实不高,根据比赛规格而定,最高一场就1000元,并且裁判员在各自赛区的食住行都是由赛区组委会承担,而赛区组委会一般由地方足协牵头成立,而地方足协成立的赛区组委会资金来源一般是有当地俱乐部进行补贴,所以还是跟纳税人八竿子打不着,此外我们就算一年240场中超联赛每场比赛1000元的裁判工资,那一共是两万四,这两万四还抵不上领导们出行一次前呼后拥那么多大排量公车的油钱,

所以所谓“纳税人的钱”完全是看足球好欺负,柿子捡软的捏,

中国足球这么多年职业化改革,可能会对不起一些与足球有切身利益的人,唯一对得起的就是国库,

足球从1994年职业化改革开始,从跟国库要钱,到现在跟市场要钱,跟企业要钱,甚至每年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部门)还能从中超联赛的赞助商那里拿到一些分红收入,也就是说足球事业不但现在没有花费国库的钱,还反哺国库,

相比之下,如果说中国的官员每人每年少一顿公款吃喝,少一次公车出行,少一趟公费旅游,能养活整个中超联赛16个球队,这不是危言耸听,信不信由你,

足球运动员的年薪是不是一定要公布出来?不管挣的多少 都有一个上税问题?对吗?

1.不是的! 球员真正的的年薪仅仅是写在合同里的,只有俱乐部和球员知道。俱乐部并没有义务把年薪究竟是多少公布出来。

2.我们看到的仅仅是媒体的推测的工资,俱乐部不承认不否认那就是这个了,因为各国税率不同这里的推测就是根据扣除各国税率的税后工资。我们大家各种媒体上看到说的收入,100%是说税后,只有在讨论各个国家的税率时才会说是税前是多少。发工资按当然照税前的发。这是普遍常识。欧洲足球里说的收入,从来是说税后。球员的工资俱乐部是一般不会公开的,涉及合同机密。

我举个例子让LZ明白。为什么现在英超球员续约动辄就要10万镑而且在肖像权上那么抠门,因为目前经过调整英国的税率达到了50%以上达到了54%。所以在英超的工资其实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费迪南德的12.5万镑按照现行汇率的话就会缩水很多和一些意甲和西甲的高薪球员比起来根本就是不入流。

所以英超50%的重税跟西甲24%的税率根本没法比,前几年,仗着英镑坚挺,众多老板们敢给高薪水,现在这个汇率,英镑和欧元1.1,LZ可以算算C罗税后1200万欧元的年薪,在英超相当于税后22万英镑,税前44万英镑,谁给的起?(就是几年前的阿布和目前曼城阿布扎比的老板也要掂量一下)所以说英超球队在给高薪水方面没法跟西甲竞争。不光英超,意大利德国税率都是40%左右,所以国米给埃托奥税后1000W年薪是下了大血本的,赫内斯也曾经抨击过西甲的汇率政策。

3.恒大的孔卡充其量是一个巴西联赛中不错的球员,他虽然尚未到30岁但是根本没传的那么神,充其量也就是达历山德罗的那种货色,还不一定比他好。这样的球员在中超肯定是够用了,要给高薪给多少恒大自己和球员心里有数就行了。人家恒大新闻就说签约3年6个月根本就没提工资的事。什么世界第三年薪根本就是巴西的一个叫《环球体育》的小报公布的。然后国内大肆炒作渲染,新浪体走起来。人们开始不靠谱的扯淡,就是这样。。。。

另外 中国的体制不健全 我之前说工资和税率问题仅限于欧洲地区 中国什么样我就不知道了

但是为什么工资没公布?恒大没必要公布,想必大家知道他是中超第一高薪知道这个就行了。。。就像恒大让大家知道了中国地产商多有钱。但人家的真正资产有多少会告诉你?咱们就开始从它们买球员给工资年薪中开始猜呗。哇!穆里奇中超最贵外援!哇!克莱奥踢过欧冠!哇!要给孔卡1000万欧元!哇!请瓜迪奥拉!太是太TM的有钱了!中国媒体喜欢这样!人民也乐在其中!没准人家老板在乐呢!

中超。。。1000万欧元。。。 我笑了。。。。

请问意大利足球俱乐部的球员工资收入所交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最近从2010年1月起是不是改了?

意大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所谓居民,是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大部分时间(超过183天)居于意大利、在人口注册登记处登记或在意大利有住所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只就在意大利境内取得的收入或与在意大利的财产有关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从土地和房屋获得的收益、资本所得、劳务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对于居民纳税人,允许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费用从毛收入中扣除,包括赡养费、社会保障支出、一定限额内的特定补充性养老金支出,以及一定数额的慈善捐赠。此外,如果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还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下费用的19%:医疗和手术费用、抵押利息、赠送给慈善机构的礼物。可以采用税收抵免的项目有:人寿保险金、教育费用、房屋修缮费用等;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绝大多数费用不允许扣除或抵免。

在税率方面,居民纳税人投资收益和税法列举的其他所得,实行分项课税,适用比例税率。除此以外的所得一律合并课税(即综合课税),适用累进税率。

在以前年度已超额纳税或在适用的累进税率低于比例税率时,可选择将分项课税的所得合并到总所得中适用累进税率。但某些所得(如非限制性资本利得)只能适用比例税率。

球员的年薪一般在100001欧以上,要交43%的税。

足球球票收入如何记账?是否已经营改增了?

足球球票收入如何记账如下:

一、境内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

1.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

作为俱乐部的签约球员,其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训练补贴等各项津贴、比赛奖金、出场费等。对于球员每月取得的训练补贴等津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需与当月工资、薪金一起由俱乐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比赛奖金、出场费收入,因与赛时、赛事相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俱乐部对于球员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可选择与球员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作为年终奖形式一次性发放,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算方法单独计算纳税。

2.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

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主要是广告费、代言费、某项活动的出场费等,均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其取得方式一般有两种情形:球员个人以自身的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并直接收取相关报酬。此情形下,外单位向球员支付广告收入时,应由球员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若协议明确球员取得税费后净收入的,还需换算为包括税费的收入,然后计算应纳税费。外单位与俱乐部签订《广告合同》、《代言合同》等,合同中约定具体进行广告代言的球员,俱乐部与该球员约定并向其支付广告分成收入。此情形下,外单位向俱乐部支付广告代言费,俱乐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并就缴纳税费后的收入按分成比例支付给具体球员。该部分收入应视为球员受雇单位发放的奖金,并入球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俱乐部代扣代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俱乐部或球员为境外俱乐部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参加体育比赛、提供体育指导等)、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免征增值税。

3.签字费

按惯例,俱乐部在与某职业球员签约时,会商定一定金额的签字费直接支付给球员(有转会费的情况下,签字费通常为转会费的10%),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俱乐部签约球员时,禁止签字费的存在。因此,签字费在形式上通常按签约期限分摊至球员周薪之中,即对于该部分收入,俱乐部每月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业余球员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职业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未与新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俱乐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业余球员。”业余球员可以参加俱乐部组织的除正式比赛以外的训练以及其它活动,因此,业余球员取得的收入主要为以下两部分: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参加俱乐部一些训练、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因此,业余球员提供运动员陪练、参加体育表演、提供球技指导取得的收入均按“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俱乐部支付上述收入时还需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上述税费一并由税务机关征收。来源于外单位的收入此部分收入主要为来源于外单位的广告、代言等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及个人所得税,操作方法同上。境内球员被租借至境外俱乐部,因其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境内俱乐部,境外俱乐部支付的薪酬属于代付,因此由境内俱乐部对该球员取得的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该球员来源于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需要视球员在境内外工作时间,依据双边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4.境外球员收入的纳税义务与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球境外球员来源于俱乐部的收入主要为周薪、津补贴、出场费、比赛奖金等,内容与境内职业球员相同,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原则,其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关于“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之规定,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

对于境外签约球员来源于外单位的广告代理收入及签字费收入,需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与俱乐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境外自由球员,有可能会来境内参加一些训练、非正式的表演赛、广告、代言等活动,此时,俱乐部或有关单位在向该球员支付费用时,需根据活动内容代扣代缴增值税,以及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租金收入的增值税问题租借只适用于与俱乐部签有劳动合同的职业球员。俱乐部经球员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该球员租借到另一俱乐部。俱乐部租借球员一般会涉及两笔费用:一是支付给原俱乐部的“租金”;二是支付给球员的“周薪”。由于新俱乐部与球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仅与原俱乐部签订租借合同,故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的周薪,应理解为支付给原俱乐部“租金”的一部分,球员的薪资等报酬仍由原俱乐部承担,只是由新俱乐部代为发放。因此,球员取得的周薪由原俱乐部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原俱乐部向新俱乐部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原俱乐部派员为新俱乐部提供赛事活动、球技指导等服务,应按“文化体育服务--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境外俱乐部从境内俱乐部取得职业球员租金的所得税问题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租借职业球员时,其支付内容与向境内俱乐部租借相同,除须按规定扣缴增值税外,企业所得税区分下列情况处理:构成常设机构在境外俱乐部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对于租借的境外球员,若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构成常设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情形,境外俱乐部就来源于中国境内俱乐部支付的租金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纳税。未构成常设机构如果提供租借球员的境外俱乐部在境内的服务活动不构成常设机构,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两种情形下,球员的劳动关系仍属于境外俱乐部,薪酬由境外俱乐部承担,只是由境内俱乐部代为支付。如前所述外国运动员在我国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在中国停留多长时间,中国有权对其所得征税,即使运动员从事活动的所得为其他人所收取,如经纪人、俱乐部公司等,来源国对该部分所得也有征税权。

5、俱乐部收取球员转会费收入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涉及转会费的球员转会,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应当签订转会协议,并由球员签字确认。转会协议应当载明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等。转会费数额由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培训补偿和/或联合机制补偿的标准。”虽然根据《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处理规定》,账务处理时将球员视为一项技术资产设于无形资产科目项下,并在球员转出时,确认为技术资产转出收益。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营改增之后,技术研发、转让等服务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但是39号文件仍然有效,即税法上的“技术”仅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基于以上分析,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前转会费不属于营业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2006年5月1日之后,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转会费按照“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当境内俱乐部向境外俱乐部支付转会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之前,暂不征收。

足球球员的年薪是税后还是税前?NBA的球员的了?

nba的年薪都是税前,而且大部分税几乎都在40%——50%左右。

就像科比年薪2000W 到手撑死1200W 还是美元。 而且NBA跟足球不一样的是,篮球一线队最多也就15人大名单,多的基本就是签10天合同来补,不行就不续约接着签,足球一线队最低都要抱18人大部分1线球队都在22人左右,然后欧洲大部分的顶级足球俱乐部不止有一线队还有2线队伍,青年队。

NBA基本就是靠NCAA选秀来选取人才,足球则基本靠梯队建设。

NBA球队一年的工资也就1亿封顶,米兰一年的工资额就有2亿美元了